评审依据包括以下内容: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要求: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
(3)针对不同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文件或认证认可行业标准;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以发文修订的最终版本为准)。
2.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文件和管理体系文件: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手册;
(3)检验检测机构的程序文件;
(4)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文件;
(5)检验检测技术标准、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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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在评审中,常遇到已获认可的项目(如等级保护、风险评估),但实验室没有作业指导书,且认可项目没有限制(一般限制第五级);
答:评审员在现场评审时,应对其不具备的能力进行限制。例如IP等级,对于没有相应设备的等级不能认可,应在限制范围中加以限制。评审组有权对已认可的项目根据现场评审结果予以相应限制。
6. 对于主要租用企业的设备和场地开展检测的,或与其他机构以业务收入分成方式进行检测项目合作(如完全利用他人的设备、场地甚至人员)的,相应项目是否不能被认可?
答:不能认可此种情况
7. 新版实验室认可评审工作指导书4.4.12条款规定:“评审组长须在现场评审前将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策划的情况向项目主管汇报”。具体的汇报内容和方式应该如何?如:是否需报书面或电子版的材料?评审员及组长是否还需上报《现场评审策划方案表》?目前各评审组做法也一不同。等,希望明确一下,统一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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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CI01:2012 5.2.5要求:检验机构应有一名或一名以上技术经理,对确保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开展检验活动全面负责。CNAS-CI02:2015 5.2.5a进一步解释:“有”应该被解释为“雇有”或者“签订合同”。但对于如何界定“雇有”或者“签订合同”,《认可准则》和《认可准则应用说明》就没有进一步解释。而现实中,世界各经济体对劳动合同或雇佣员工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做法也有明显的差异,因此需要明确界定。
我国的经济体制正处于转型使其,劳动用工制度复杂,几种用工制度同时并存。检验机构设计的用工制度有公务员制、事业单位制和普通合同制等多种类型。这其中前两种用工制度是传统的政府用工制度,后一种属于合同制用工制度。劳务派遣是中国在建立劳动力市场机制的实践过程中提出的一个现实课题,是中国劳动用工制度中比较新的一种形式,已被越来越多的用工雇主采用,其中也包括检验机构和实验室。
劳务派遣,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简单地讲,劳动者与其工作的单位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与另一人才中介等专门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再由该人才机构派到用人单位劳动,用人单位与人才机构签订派遣协议。被聘用人员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有偿使用关系。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由此我们可以认为,“劳务派遣”是一种非正规就业形式。劳动者是劳务派遣企业的职工,与派遣机构是雇佣关系;与用工机构(检验机构)不存在法律上的劳动关系。
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的岗位职责是“确保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开展检验活动全面负责(CNAS-CI01:2012 5.2.5)”。要有效行使这一职责,必须技术负责人与所在机构建立稳固的、具备法律责任的劳动关系。只有在这样的劳动关系下,机构才能确保技术负责人拥有必需的技术管理权限,其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得到稳定施展和发展维护,顺利行使其岗位职责;同时,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必须直接向雇主负责,并有能力承担相关的工作责任,确保检验机构的技术能力得到有效管理和维护发展。仅是“有偿使用”的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显然不能体现直接负责的雇佣关系,是不能满足技术负责人有效行使其岗位职责的要求。
因此我们认为,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的用工形式(劳动关系)不可以是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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